一年一度的开学季过后,又临近国庆节,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近日,河南省南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育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供餐学校食堂进行了集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一期关于对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近期,在市局组织的食用农产品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余小梅销售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余小梅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年1月7日,抽检地址:信阳浉河区金牛大别山批发市场蔬菜区)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No:F201901140039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验须知》按时送达至余小梅经营的蔬菜批发门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余小梅对韭菜(购进日期:2019年1月7日)的抽样送检过程和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余小梅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菅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有关规定,认为该单位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消费者购买食用数量较少,未造成食物中毒等人身伤害,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单位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0元;2、并处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浉)食药监食罚〔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