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